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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地價字第10432821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04年11月16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表揚辦理不動產估價業務具優異表現及推動不動產估 價學術、技術、法規或研究,具有重大貢獻之不動產估價師,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不動產估價師符合下列基本資格,得經推薦為優良不動產估價 師之參選人: (一)領有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且於受理期間屆滿前於本市執業連續滿二年以上 ,同時最近二年簽證案件達二十件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師。 (二)無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相關規定,且未曾受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懲戒處分者。但 經受懲戒處分後逾四年者,不在此限。 (三)未曾經法院判決確定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者。 (四)未經評選為本市優良不動產估價師者。
  • 三、優良不動產估價師之評選,以其所製作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專業品質達到一定水準,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評選為本市優良不動產估價師: (一)對不動產估價業務相關之法令或實務研提改進意見,確具成效者。 (二)對不動產估價技術之研究、改進或創新,具有重大貢獻者。 (三)積極從事與估價相關之社會公益服務工作,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者。 (四)協助政府辦理地價基準地、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查估、審 查、評議、審定或評價等著有貢獻者。 (五)本府地政局執行業務檢查,經查核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結果優良者。 (六)其他特殊事蹟經主辦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 四、本市優良不動產估價師之參選人由下列單位或人員推薦: (一)政府機關。 (二)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三)中華民國土地估價學會。 (四)各大專院校地政相關系所。 (五)其他與不動產估價師執業有關之機關團體。 (六)經本市二位以上曾獲優良不動產估價師聯名推薦者,以一人為原則。 第一項各單位推薦名額以不超過五人為限。
  • 五、各單位推薦參選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及相關具體證明資料: (一)臺北市優良不動產估價師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個人自傳(格式如附件二) (三)參選具體優良事蹟及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三)。 (四)參選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四)。 (五)查詢個人刑案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五)。
  • 六、本府地政局應於辦理優良不動產估價師評選作業前,發函通知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四款相關單位,同時上網公告周知,並明定一定期間內受理優良不動產估價師之推薦作 業。
  • 七、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由本府地政局就推薦單位所送推薦表及證明文件等資料進行基本資格審查 ,並將符合基本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於本府地政局網站公告五天,公告 期間如經檢舉或異議並經查證其不符合基本資格或 ?勵條件屬實者,取消其參選 資格。 (二)複評: 1.由本府地政局籌組評選小組負責評選。評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召集人 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地政局邀請與不動產估價業務相關之 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 2.評選小組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依下列評分內容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 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參選人之序位作為評審成績: (1)參選資料占百分之五十。 (2)參選人闡述其最近二年所簽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類型、數量、占比及個人 對不動產估價法令或實務研提改進意見、估價技術之研究、改進或創新、與 估價相關之社會公益服務及估價理念等占百分之二十。 (3)評選委員與參選人意見交換占百分之三十。 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聲請迴避。
  • 八、優良不動產估價師之評選名次及表揚方式規定如下: (一)評審結果依序位合計值由小而大排定參選人名次,以獎勵前三分之一排名,且不 超過二人為原則,並得經由評選委員之決議從缺。 (二)前項參選人序位合計值有二人(含)以上相同者,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 較多者為優先;仍相同者,類推之。 (三)由本府地政局將評審結果簽報市長核定,於市政會議或其他重要活動場合公開表 揚,各頒贈獎狀一幀及獎座一座;並公告於本府地政局網站。
  • 九、受獎人於受獎後如經檢舉有不符基本資格或所檢送資料與事實不符且經查證屬實者,本 府地政局得逕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狀及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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