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 項,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七條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規定 ,設立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置委員十至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交通事件裁決所(以 下簡稱裁決所)副所長兼任,其餘為外聘委員,由本局就具有行車事 故鑑定相關領域學識或經驗之專家與學者,且為非相關主管機關(含 交通執法、交通管理、交通工程、道路工程、公路監理等)之現職人 員聘(派)兼之。 前項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且連任以三次為限;但續聘人 數不得逾現任外聘委員人數四分之三;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日修正生效前已聘任之委員,不計 入前項所定連任次數。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 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查事項。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事項。 (三)鑑定意見書之製作事項。 (四)車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提供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裁決所指派所內適當人選兼任;置幹事若干 人,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及裁決所指派現職 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之經費,由裁決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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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授裁字第1153114118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5年6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