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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授裁字第1153114118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5年6月10日生效
  • 公路法
    第 67 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 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 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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