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 接管營運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臺北小巨蛋主場館一般檔期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二、本會之任務為辦理臺北小巨蛋主場館一般檔期之審議事項。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局簡任級以上人員兼任;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局依每次審議會議申請案件之類別邀請下列有關人員參 加: (一)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 (二)財政局代表。 (三)文化局代表。 (四)臺北小巨蛋經營管理單位代表。 (五)曾任職於相關學術系所、機構從事表演藝術、流行或跨界文化、城 市行銷或體育等領域之研究、教學、專職工作者,或其他與申請案 相關專長者。 本會委員任期兩年,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四、本會行政作業由本局負責辦理,每年召開會議至少兩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六、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 議發言,但不得列入出席人數及參與表決。如表決同數時,主席參與 表決。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七、本會委員有關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三年內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受雇人、代理人、輔佐人者等。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五)於該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八、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陳述意見。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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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行字第11530145981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3.01
115年02月25日訂定,自115年03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