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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第 7 條本府每年得保留主場館六十日及副場館三十日之公益時段,提供公益活動使 用。但本府有特別需求且事先通知經營管理者時,不在此限。 為處理場館公益時段及一般時段之申請及審核,本府得設置檔期審議委員會 審議之。 經營管理者應將申請者之案件彙整,送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同意申 請人使用。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9-0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行字第11530145981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3.01
115年02月25日訂定,自115年03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