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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警政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041號令修正公布第2、27、28、36條條文;增訂第2-1條條文;依第36條規定:除第2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33-1條第1項第3款所列屬「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2條第3項、第11條之1第4項、第18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28條第1項、第33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3項、第34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27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28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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