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徵收率
- 第 5 條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徵收率計徵如下: 一、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二、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 ,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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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67350號令修正公布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