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為推動工業及商業(以下簡稱工商業)節約能源,促進能源合理及有 效使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兼顧產業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節能減碳:指加強能源管理減少能源之損失和浪費,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及使用再生能源,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防 止氣候暖化。 二 工業:指使用人力或動力機械,以物理、化學或其他方法,將有機或無 機物質轉變或製造成新產品;或產品大修、改型改造作業;或機械設備 之專用零組件與其所屬設備主體之製造;或產業機械及設備之維護及安 裝、組件之組裝。 三 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方式經營之事業。
-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委任市政府產業 發展局執行。
- 第 4 條本自治條例規定之能源,其主要類別如下: 一 電能。 二 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 三 燃料油。 四 再生能源。 五 其他市政府指定之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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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1006
自治條例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9324006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