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輔導及獎勵
- 第 12 條市政府為輔導工商業節能減碳,得依第四條所定能源主要類別建置每月使用 達一定數量以上之用戶資料。 市政府得命能源供應事業提供前項用戶資料。 第一項一定數量,由市政府公告之。
- 第 13 條市政府為輔導工商業節能減碳,得成立服務團,依行業別提供節能減碳之技 術服務。
- 第 14 條市政府為推動工商業節能減碳及發展再生能源,得就下列事項予以獎勵或補 助: 一 實施節能減碳計畫經考評績優者。 二 推廣節能產品經考評績優者。 三 使用節能產品績效優良者。 四 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表現優異者。 五 發展或製造再生能源設備,經考評績優者。 前項之獎勵或補助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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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1006
自治條例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9324006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