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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140123209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1.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11.14 公護字第1140019539號函
  • 各鄉(鎮、市)公所所屬圖書館、清潔隊、公有零售市場等機關,如係依法設置,並有獨立編制及獨立預算,雖欠缺對外行文能力,尚難否定其從事公共事務,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機關,爰屬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所稱之各機關
2.
  • 法務部 104.10.16 法律字第10403513090號函
  • 臺北市社會局以房養老實驗方案信託契約,屬讓與擔保契約與管理信託契約構成之混合契約,社會局如就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可否任意終止系爭契約,宜於該契約書中明定;另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於該契約中得代表臺北市實際管理標的不動產並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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