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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沿革

環境保護類
民國 91 年 07 月 03 日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645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52條;依第52條規定:除第14條及第38條第1項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新名稱:資源循環推動法)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7.06.17

115年06月17日修正公布第14條及第38條第1項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 3. 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645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52條;依第52條規定:除第14條及第38條第1項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新名稱:資源循環推動法)
  • 2.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090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第5款、第3條、第4條第1項、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項序文、第4款、第2項、第12條第2項第4款、第3項、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8條、第21條第1項、第3項、第22條第2項、第3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第26條第1項序文、第2款、第5款、第7款、第2項、第27條第4款、第29條第1項、第30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 1. 中華民國91年7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37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1條;依第31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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