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1.
- 臺北市政府 115.08.04 府授都築字第1153049983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第3條及附表所稱「毗連土地使用分區」認定方式,應以申請建築基地地界線周邊一百公尺範圍為基準之相關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5.08.03 北市都設字第1153057306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所詢「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都市設計準則」第7條災害緩衝空間規定,涉及內政部內營建管字第0930083558號函執行方式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規定之說明
3.
- 臺北市政府 115.06.30 府授都規字第1153046116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內「臺北車站前城內地區」都市設計準則有關騎樓管制規定疑義之相關說明
4.
- 臺北市政府 115.02.09 府授都設字第1143088899號函
- 欲於建築基地內設置人工地盤,其最小寬度應達8公尺且最小面積應達100平方公尺,同時應留設淨寬至少4公尺人行步道與道路或臨接道路之廣場式、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連接
5.
- 臺北市政府 114.12.22 府授都築字第1143051202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第4條,檢討最大建築面積及建蔽率之建築基地認定方式,另涉及相關法規及解釋函令之相關適用說明
6.
- 臺北市政府 114.10.31 府授都企字第1143074769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第2項第2款之社會住宅分發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之續租資格檢討案之相關說明
7.
- 臺北市政府 114.10.29 府授都規字第1143078262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寄取貨物營業場所」涉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認定,得比照便利商店之歸組結果,依營業樓地板面積大小分別比照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相關規定辦理之說明
8.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4.08.14 北市都規字第11430525701號函
- 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作行政機關使用之公有建築物,皆須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7-6條規定檢討集中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如作為行政機關辦公使用並開放民眾洽公者,應同時依第86-1條規定檢討加倍留設停車空間
9.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4.07.10 北市都授新字第1146031728號函
- 有關「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第6條所定申請設立都市更新會之補助請領時限計算方式,若都市更新會如欲調整更新單元範圍得自「核准變更立案」之日起算;至變更會址、理事長名稱等情形,與前開情形有別,其申請補助時限仍應依原核准立案日期起算
10.
- 臺北市政府 114.06.06 府授都規字第1143034367號函
-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內涉及取得所有權人書面同意規定之同意書參考範例,本次新增個人資料保護法教示文字,另身分證字號得採部分遮罩,以兼顧個資保護及確保行政機關得以查核其身分
1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3.12.09 北市法二字第1133052782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所詢「違反都市計畫法之案件,於三階段裁罰後經權責機關認定改善完成,嗣使用人變更並再有違規使用情事,針對建物所有權人可否逕依違規情節從重裁處」,以「處法定最高額30萬元罰鍰」及「停止供水供電」等裁處方式提供意見之說明
12.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3.11.11 北市都設字第1133082427號函
-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110年3月3日北市都設字第1103002689號函
13.
- 臺北市政府 113.07.17 府授都規字第1133049704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本市各行政區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內都市設計管制規定人行步道系統留設處理原則之規定」,未有規定設置騎樓代替無遮簷人行道之院落檢討方式,本次修正明訂設置騎樓代替無遮簷人行道之院落檢討方式之相關說明
14.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3.07.16 北市都規字第1133045328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個案申請突破「臺北市萬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大理街特定專用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為整合並簡化程序之審核方式與涉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規定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15.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3.07.15 北市都規字第1133046627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得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及作業流程」,並停止適用原111年1月22日北市都規字第1113008936號函之作業流程規定
16.
- 臺北市政府 113.05.31 府授都規字第1133040486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電子支付業」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認定之說明,其本業歸屬於「第30組:金融保險業(一)銀行、合作金庫」,若業者切結並加註「現場無營業廳」,歸屬於「第28組:一般事務所(九)資訊服務業」
17.
- 臺北市政府 113.02.19 府授都規字第1133012023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訂定總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二倍上限規定,涉及如何適用「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或「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申請容積獎勵者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18.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3.01.08 北市都規字第1123090383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納骨設施擴建工程,於基地境界線退縮範圍內設置平面停車空間,涉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3條規定適用之說明
19.
- 臺北市政府 112.12.01 府授都規字第1123081996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加氫站」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歸組,歸屬「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十)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之說明
20.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2.11.24 北市都規字第1123082339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之建築物高度認定方式,涉及相關建管法令規定之說明